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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移动输液系统维保招标采购文件
发布日期:2019/5/22 来源:南京市儿童医院 浏览次数:3980次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儿童医院就 移动输液系统维保(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 NJCHZX[2019]3号
二、项目名称: 移动输液系统维保
三、项目简要说明:详见采购文件。

四、采购项目预算: ¥60000.00元(单位:人民币)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报名:

请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准时参加报名,过时不候。

1、报名开始时间:2019年—6月4日上午8:00   

2、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6月4日上午8:30
七、开标相关信息:

 1、开标时间:2019年6月4日上午8:30

2、开标地点:南京市儿童医院 (行政楼6楼)

八、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联系人:徐进
    采购单位咨询电话:025-83117338
    采购文件编制人:钟朝晖
    编制人联系电话:025-83117202
    有关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请与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           请与采购单位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见采购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1.2 采购方法
1.2.1 本次采购采用院内招标投标活动。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但需提供有资质认定资格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医院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医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医院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投标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医院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7、联合投标
7.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7.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8、投标
8.1 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9、投标文件组成
9.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10、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0.1 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详见投标系统商务部分)。
1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1.1 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1.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1.3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系统逐条响应并予以说明。详见投标系统技术部分)。
12、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2.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2.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2.3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3、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3.1 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3.2 投标人应提交一式四份投标文件(二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3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14、投标有效期
14.1 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供应商
15、开标
15.1 投标截止时间过后开标。
15.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5.3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原评标委员会改为谈判小组,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6、评标
16.1 评标组织
16.1.1评标工作由医院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
16.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16.2 评标程序
16.2.1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进行审核,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6)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7)没有逐一说明投标货物品牌、型号、产地、技术参数,而是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8)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9)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6.2.2.1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16.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6.2.2.3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15.3款执行。
16.2.3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书面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2.4 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6.3 评标方法和标准
16.3.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16.3.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服务、业绩、财务状况、信誉、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
17、确定中标供应商
17.1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评标办法推荐出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结束后,将由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若无其他情况原则上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17.2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中标结果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质疑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7.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补偿金。
17.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采购活动。
17.6 医院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17.7 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均不退回。
18、编写评标报告
18.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19、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9.1 医院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19.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五、签订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0.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0.4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1、质疑
21.1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院提出询问,医院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1.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医院。
21.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医院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21.4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1.5 医院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遵循医院 “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2、投诉
22.1 质疑供应商对医院的答复不满意,或医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监察部门投诉。
23、诚实信用
23.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3.2 供应商不得以向医院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医院网站公告,医院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3.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医院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参照17.5条进行。

        第三章 产品名称和数量

移动输液系统维保

 

 

         第四章 技术部分要求

项目需求

我院要求所有的业务系统都对接到我院的信息平台,需要移动输液供应端完成相关接口的开发工作,实现输液系统与院内平台的数据对接。

同时对广州路院区和河西院区整体移动输液管理系统软件提供一年的维保服务进行采购。

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交货期

交货地点

1

平台接口开发

1项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

广州路和河西路院区

2

输液系统维保

1项

合同签订后一年

技术要求

1.1 平台接口开发要求

开发移动输液管理系统模块与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接口,可通过系统数据总线与相关应用系统交互信息实时数据、准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分析结果等信息,也可从相关应用系统获取实时医嘱信息、患者信息、费用、库存等信息。

序号

接口名称

用途

1

获取患者建档信息

获取患者信息

2

获取患者缴费信息(包含处方信息)

获取处方相关的费用信息

3

获取患者医嘱信息

获取患者处方和医嘱信息

4

查询患者两天内已缴的非药品费用

获取患者两天内已缴的非药品费用,用于穿刺费用提醒

5

查询患者两天内未确费的非药品费用

获取患者两天内未确认的非药品费用,用于费用确认

6

查询患者四小时内护士站新开的非药品费用

获取患者在护士站单独开具的费用信息,用户费用确认

7

扣库存接口改造

修改扣库存逻辑,增加扣库存过滤条件

 

1.2 维保服务要求

维保时间和范围

1、本次招标维保时间为一年,起止时间以签订维保合同为准。

2、维保范围:广州路院区和河西院区移动输液管理系统。

维保的内容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备注

在线支持

在线QQ,微信,邮件技术支持

工作日5*12小时

远程维护

在线远程技术维护

工作日5*12小时

电话支持

电话支持

自然日7*24小时

VIP工程师支持

非工作时间专属VIP工程师7*24小时支持

非工作时间 8:00pm-8:00am

季度电话回访

定期对用户使用情况进行回访

每季度2次

现场巡检

现场巡检系统运行状态

每年4次

现场服务

系统出现问题,当远程不能解决时,提供上门服务

每年4次

修改/增加原有功能项

应客户的需求,修改/增加原实现的功能项(新功能不包括新模块及新子系统,具体功能项范围见备注)

最多5个功能项

开通新功能模块

应客户需求,开通系统已有的功能模块

不限模块数量

系统版本升级

升级至最新可用的系统版本

最多1次

输液室搬迁

由于场地变更引起的系统搬迁服务

最多2次,不包括系统搬迁产生的线材和布线费用

远程服务器迁移

由于服务器变更引起的系统迁移服务

不限次数

定制化服务

免费一次定制化服务,定制化服务详见单词服务手册

 

新设备免费试用

免费提供系统最新的设备试用

 

系统使用培训

一次上门指导临床用户使用系统,提高用户的系统应用能力

 

系统维护培训

一次上门指导信息科用户进行系统日常维护

 

数据修正

查找系统中出错的数据,并进行修正,数据的错误常见于操作失误,死机、断电等意外造成的数据错误

 

数据备份

备份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安全有效

 

数据恢复

恢复有效的备份系统数据

 

系统接口优化

对系统接口进行检测,提出优化系统性能方案

 

设备维护

免费设备维护检测,如需更换配件,收取原厂成本价

仅限乙方提供设备

备用机服务

设备维修时,免费提供备用机至故障设备维修完成。

仅限乙方提供设备

网络维护

对网络环境进行维护

仅限乙方部署网络

备注:

1)         修改或增加的功能项需在输液业务范围内,如甲方采用非己方提供移动终端用于系统的,或者其他非输液范围内业务的功能变动,此过程中产生的系统开发和升级费用另议。

2)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超出以上范围,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署单次服务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服务的形式

1)         在线服务:乙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如QQ、微信、邮件等)为用户提供提交问题、查询问题、解决问题的服务。

2)         电话服务:乙方通过电话为甲方解决问题的服务。

3)         远程服务:乙方通过远程连接对甲方的系统进行远程调试并解决问题的服务。

4)         现场服务:乙方派遣技术人员到甲方使用现场解决问题,并对系统进行系统保障的服务。

1.3 其他要求

售后服务

1、本次项目中涉及的系统软件须至少提供原厂一年质保服务。

2、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在保修期内提供的服务计划,维护范围包括(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安装,调试、维修,接口、集成等内容。

3、在系统的服务期内,投标方应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在接到用户服务要求后应立即做出回应,并在承诺的服务时间内实施服务。

培训

1、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系统管理员、医院管理人员、操作员,系统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为系统中涉及的相关技术内容;医院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为系统流程和相关管理思想;操作员为系统的操作培训。

2、根据医院的情况制定相关培训方案,课程设置等。包括培训资料、讲义等。

3、所有的培训费用必须计入投标总价。

实施

1、实施地点:医院指定地点。

2、完成时间:按照医院进度要求完成安装和调试,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于卖方的原因不能完成实施,投标方应承担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3、实施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4、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5、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实施过程中医院需配合的内容。

验收

投标方应提供产品的有效许可文件,经用户方认可后,与系统性能指标、合同内容一起作为系统验收标准。用户方对系统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加盖公章。验收中发现系统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投标方必须调整和修改。验收费用由产品投标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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